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
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(guī)定》修改并重新發(fā)
2010-10-10

近日,交通運輸部修改并重新發(fā)布了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(guī)定》。

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:

第八條修改為: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,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,并提供以下材料:(一)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》;(二)負責人身份證明,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;(三)機動車輛行駛證、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;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,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(shù)量、類型、技術性能、投入時間等內容;(四)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、從業(yè)資格證及其復印件;(五)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;(六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材料。

第十五條后增加一條為:從事貨運代理(代辦)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,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(xù),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。

第四十條后增加一條為:貨運經營者(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、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)、貨運站經營者、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。

第七十二條后增加一條為:違反本規(guī)定,貨運經營者(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、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)、貨運站經營者、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(guī)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,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,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%的滯納金,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
違反本規(guī)定,貨運經營者(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、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)、貨運站經營者、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、轉讓、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(jù)或者繳訖證的,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(jù)和繳訖證,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
  此外,條文的順序也有相應的調整和修改。按上述內容修改后,《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(guī)定》重新發(fā)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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